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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的意见
浏览: 次    时间:2023-06-09
近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(2018-2022年)的意见》(下简称《意见》),并发出通知,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。
《意见》提出,要加大革命文物保护力度。坚持抢救性和预防性保护并重,实施革命旧址维修保护行动计划和馆藏革命文物保护修复计划,加强革命文物安全防范设施建设。加强革命文物保养维护,开展革命文物研究性保护项目。各级政府应及时把新发现的革命文物依法纳入保护范畴,把具有重要价值的革命旧址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。县级政府应落实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文物保护措施,不得擅自迁移、拆除。新建改扩建革命纪念设施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,不得未批先建、边报边建。
《意见》要求拓展革命文物利用途径。宣传、文化、文物部门管理使用的革命文物类文物保护单位应全部对外开放,其他部门管理使用的应尽可能对外开放。结合重大历史事件、重要历史人物和中华民族传统节庆,依托革命文物资源组织开展重大纪念活动,精心设计活动内容和载体,整体纳入中央统一规划。深入挖掘革命文物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,运用市场机制开发更多文化创意产品,促进文化消费。打造红色旅游品牌,推出一批研学旅行和体验旅游精品线路,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。加大军队系统革命文物展示利用力度,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的前提下,适时对外组织开展参观、瞻仰、纪念等活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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