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才是中兴该有的气象。

    崇祯稍作酝酿,缓缓开口:

    “浙江冒赈一案,内阁、都察院、户部皆有失察之责。”

    “内阁大臣以及相关官员,罚俸一年,首辅温体仁,罚俸三年!”

    众臣闻言,都是长长地松了一口气,纷纷称颂皇帝圣明。

    大明的律法,不可谓不严苛。

    平时没人当回事,可要是较真起来,那可是相当要命的。

    在《大明律》中,对渎职类犯罪的定罪量刑分为“轻重三等”。

    凡官不奉公法,擅离职守,轻则杖一百,徒三年。

    重则斩监候,以其犯罪情节论。

    其在外官委官,虽有罪未至死罪,皆杖一百。凡在外委官及杂犯并如其法。

    其中对于官员的渎职犯罪,处罚最为严厉的是“以私罪而不举劾”的规定。

    所谓“私罪而不举劾”,就是指官员因主观过失而未履行其职务的行为,即《大明律》中规定的“公事不办、私干公事”。

    对于这类情形,会予以加重处罚,跟犯罪的官员同罪。

    比如你的下属贪赃枉法,要被杀头,而你身为上司,明明知道却不阻止,不奏报,也要被处以同样的刑罚。

    这次冒赈案,可不仅只有浙江的官员,朝中相关管理、监督部门,又怎么可能毫无察觉?

    最起码,一个“以私罪而不举劾”是逃不掉的。

    况且很多人,还跟浙江官员有着利益上的纠葛。

    陛下这要是深究下来,朝堂上至少会被清理掉一半。

    陛下竟然只是处以‘罚俸’,算是法外施恩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