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过此事之后,刑部不日便开始着手,制定出台了正当防卫这一律法,以及对防卫过当的相关解释。
这一条律法的出台,不仅保障了社会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,同时又震慑了犯罪分子使之不敢轻举妄动,更是鼓励了社会每个人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的正义之风,可谓是意义重大。
这是大秦法制的进步,亦是属于正义的胜利!
当然,只有李阳明白,正当防卫这条律法的问世,其实最重要的意义,是在这个时代,大秦帝国对于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认可和保护。
这可是意义巨大啊!
另外,此次除了匡正、优化了私斗罪的不足,制定出台了正当防卫这条律法,刑部还对敲诈、勒索做出了进一步的定义解释。
将投机取巧,以诬赖的形式,进行讹诈的形为,视为敲诈、勒索罪,刑狱半月至七年不等。而且,在大秦律法里,特别解释了一条,那就是以利用他人善心,行投机取巧,以诬赖的形式进行讹诈的违法行为,不论讹诈金额多寡,一律视为情节特别严重,进行重判。
换句话说,普通的讹诈,比如故意手里拿一个花瓶,让你碰碎,这样的投机取巧行为,可视为情节轻微,刑狱半个月或许就可以了。
但是,如果是好心人扶老太太,结果反被诬赖,进行讹诈的形为,无论你讹诈多少钱,哪怕只是一个铜板,那也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,直接重判,就是刑狱用年来算了,比如五年?七年?
总之,这一律法,亦是为了维护及宏扬社会之正义及高尚品德的风气。同时打击诬赖、讹诈行为。
什么调解,什么讹诈失败就算了,这些通通不存在,直接判刑,往最高的刑罚判。
用李阳的话来说,就是一个社会,人人只在乎得失,一个原本良善的人,却不敢轻易帮助他人,一个负有正义之人,见到不法行为却不敢仗义执言,不敢见义勇为,那这样的社会,是极其冷漠的,极其自私的,而如果这一切现象和现状是因律法造成的,那这样的律法就必须是要匡正和修改优化的。
所以,大秦的律法,为了杜绝这一现象,可谓是提前做出了预防。
李阳要让将来的大秦,每一个善良的人,都可以放心去乐于施助,去帮助有需要帮助的人,让每一个充满正义的人,可以大胆的去对恶势力和违法行为说那个“不”字!
同时,亦让每一个胆敢利用他人的善良,消费善良的行为,付出惨痛的代价!
相关律法,很快出台,直接便发布大秦各行省、郡县。
与此同时,于公元十一年,初冬,秦国亦对司法体系进行了改革。
大秦,原先的官制,地方上,各行省有行省衙门,行省下面有郡县两级,其主要是郡守、监御史、郡尉三个互不隶属的主要官员。
郡守,郡的长官。秦朝的郡守权力非常大,除了由朝廷直接任免的县令、负责监察郡治的监御史、负责统领驻军与管理治安的郡尉三者外,郡的其他官员均由郡守自行任免。
监御史,隶属监察院,负责监察郡守与其他官员。
这一条律法的出台,不仅保障了社会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,同时又震慑了犯罪分子使之不敢轻举妄动,更是鼓励了社会每个人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的正义之风,可谓是意义重大。
这是大秦法制的进步,亦是属于正义的胜利!
当然,只有李阳明白,正当防卫这条律法的问世,其实最重要的意义,是在这个时代,大秦帝国对于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认可和保护。
这可是意义巨大啊!
另外,此次除了匡正、优化了私斗罪的不足,制定出台了正当防卫这条律法,刑部还对敲诈、勒索做出了进一步的定义解释。
将投机取巧,以诬赖的形式,进行讹诈的形为,视为敲诈、勒索罪,刑狱半月至七年不等。而且,在大秦律法里,特别解释了一条,那就是以利用他人善心,行投机取巧,以诬赖的形式进行讹诈的违法行为,不论讹诈金额多寡,一律视为情节特别严重,进行重判。
换句话说,普通的讹诈,比如故意手里拿一个花瓶,让你碰碎,这样的投机取巧行为,可视为情节轻微,刑狱半个月或许就可以了。
但是,如果是好心人扶老太太,结果反被诬赖,进行讹诈的形为,无论你讹诈多少钱,哪怕只是一个铜板,那也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,直接重判,就是刑狱用年来算了,比如五年?七年?
总之,这一律法,亦是为了维护及宏扬社会之正义及高尚品德的风气。同时打击诬赖、讹诈行为。
什么调解,什么讹诈失败就算了,这些通通不存在,直接判刑,往最高的刑罚判。
用李阳的话来说,就是一个社会,人人只在乎得失,一个原本良善的人,却不敢轻易帮助他人,一个负有正义之人,见到不法行为却不敢仗义执言,不敢见义勇为,那这样的社会,是极其冷漠的,极其自私的,而如果这一切现象和现状是因律法造成的,那这样的律法就必须是要匡正和修改优化的。
所以,大秦的律法,为了杜绝这一现象,可谓是提前做出了预防。
李阳要让将来的大秦,每一个善良的人,都可以放心去乐于施助,去帮助有需要帮助的人,让每一个充满正义的人,可以大胆的去对恶势力和违法行为说那个“不”字!
同时,亦让每一个胆敢利用他人的善良,消费善良的行为,付出惨痛的代价!
相关律法,很快出台,直接便发布大秦各行省、郡县。
与此同时,于公元十一年,初冬,秦国亦对司法体系进行了改革。
大秦,原先的官制,地方上,各行省有行省衙门,行省下面有郡县两级,其主要是郡守、监御史、郡尉三个互不隶属的主要官员。
郡守,郡的长官。秦朝的郡守权力非常大,除了由朝廷直接任免的县令、负责监察郡治的监御史、负责统领驻军与管理治安的郡尉三者外,郡的其他官员均由郡守自行任免。
监御史,隶属监察院,负责监察郡守与其他官员。